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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档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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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建册对象

  建册对象为在本市常住的孕妇,包括本市户籍、外嫁京及在本市常住并拟在京分娩的非本市户籍孕妇。

  二、建册时间

  孕妇本人应在怀孕6周后(按末次月经第一天算)持医疗机构出具的血/尿妊娠化验结果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三、建册方法

  (一)孕妇本人为本市户籍的,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本人户口本到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二)孕妇本人为非本市户籍、但丈夫为本市户籍的,孕妇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丈夫户口本到丈夫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三)夫妻双方均为非本市户籍的,孕妇需携带本人及丈夫身份证、本人在京暂住证到居住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四)建立《北京市母子健康档案》时,基层卫生服务机构保健科工作人员应确认孕妇是否具有享受北京市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和北京市孕产妇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补助政策资格。

  四、其它说明

  (一)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户籍,但一方为非集体户口、一方为集体户口的,应在非集体户口一方的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二)夫妇双方均为本市正式集体户者,原则上在女方集体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三)夫妇一方为本市正式集体户、一方为本市临时集体户者,原则上在正式集体户口所在地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建册。

  (四)军人视作集体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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